土地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後,依相關法令規定,以農業為主要用途
發佈日期: 2025-10-22 09:58:00
發佈單位: 苗栗縣
原始連接: 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97608
未來土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原則上需依照《國土計畫法》與《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以農業為主要用途。
根據《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農業發展地區以維護農業生產與農村生活為主要功能,原則上應從事農業活動(如耕作、畜牧、漁業、農業設施等),但仍可依法律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得部分從事非農業使用。
依照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草案)規定,農業發展地區可以從事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農村再生、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等多元用途。
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施政方向,於遵循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原則下,未來如有城鄉發展需求,亦可透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機制,或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調整國土功能分區,以提供居住、產業等多元發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