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領回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可供社區維護運用!
發佈日期: 2025-10-22 11:03:00
發佈單位: 苗栗縣
原始連接: 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9764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第1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故管理委員會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組織報備成立完成後,檢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之點交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與申請書表,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公共基金。
申請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程序如下:
- 公寓大廈開會成立管理組織或管理負責人
- 與起造人(建設公司)完成點交作業
- 向所轄公所申請管理組織報備
- 向國稅局竹南稽徵所(037-460597)取得管理組織統編
- 以管理組織名義至銀行開戶
- 向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申請領回(可郵寄或現場申請)
聯絡人: 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姚技士宗杰
聯絡電話: 037-559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