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之農業區土地部分變更使用如何課徵地價稅
發佈日期: 2025-10-17 00:37:00
發佈單位: 高雄市
發佈部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原始連接: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46FE614510B9F511
有民眾詢問,自己有一塊農業區土地,持分為2分之1,已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如何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課徵田賦的農業區土地,如果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變更部分就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自使用情形變更之次年起,按變更使用及仍作農用的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地價稅及田賦。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如果全體共有人有協議分管使用範圍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或田賦。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