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營造業業者: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發佈日期: 2025-10-17 09:16:00
發佈單位: 苗栗縣
原始連接: 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96462
《營造業法》 第4條規定:
-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 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
- 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依《營造業法》第52條規定: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又依《營造業法》第55條規定:
-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1) 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 (2) 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 營造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營造業法》第64條規定: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縣長鍾東錦呼籲,為提升營造業服務品質,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電話:037-559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