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人雖已分單繳納對應納稅額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發佈日期: 2025-10-17
發佈單位: 苑裡鎮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公同共有人已分單繳納潛在應有部分的地價稅或房屋稅了,為什麼還會被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以地價稅而言,公同共有之地價稅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若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稅捐機關會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地價稅負連帶繳納責任。
為便利繳稅,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的地價稅,雖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分單繳納,但如果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納稅款有欠稅時,其連帶責任並不因此而免除;但為維護已分單繳稅者的權益,稅捐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未繳稅的公同共有人先予執行。
舉例說明,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A、B、C公同共有,如果A單獨就其潛在應有部分申請分單繳納該土地之地價稅,其他繼承人B、C未繳納,A仍與B、C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為維護已繳稅繼承人A的權益,在移送強制執行時,稅捐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的財產執行。
稅務局呼籲民眾,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各項稅捐,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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