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鳳林鎮為辦理農產業全品項(綜開段等3地段)及食用玉米114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 2025-10-14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原始連接: 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906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41110401號
主旨: 公告花蓮縣鳳林鎮為辦理農產業全品項(綜開段等3地段)及食用玉米114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 鳳林鎮(綜開段、山崎段、箭瑛段):農產業全品項(食用玉米、大豆除外)。
(二) 鳳林鎮:食用玉米。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請鳳林鎮公所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10月30日止受理農民申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 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規定辦理如附表1。
(二)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2. 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三)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五)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 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部長 陳駿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