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各區公所公開徵求調解委員會委員 充實調解專業人才 延攬地方公正人士
發佈日期: 2025-10-15 10:48:00
發佈單位: 桃園市
原始連接: 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588464
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本屆任期自111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本市各區公所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及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規定,遴定區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將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除復興區外,報經市政府同意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共同審查會遴選出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本市各區公所再報市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4年。
本市各區公所為廣徵符合資格條件且具有調解服務熱忱之人員,參與次屆調解委員(任期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遴選,已陸續辦理公告作業,公開徵求自薦或推薦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受理期間自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共計30日。凡居住於遴選區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參加遴選: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以上公開徵求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各項細節資訊,均已刊登於本府公報與公告欄,以及本市各區公所網站及公布欄,歡迎符合資格條件且具調解服務熱忱之人員踴躍參加遴選,共同來為促進社會和諧盡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