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補充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範圍,自115年4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2025-10-15 19:40:13
發佈單位: 臺北市
發佈部門: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原始連接: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893F81C7317313FC
內容: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0月14日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B號函辦理。
二、雇主如聘僱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之外國人,應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且當月應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應於次月底前繳納;若該勞工於116年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雇主於115年年底應將渠等勞工所需之退休金納入足額提撥之估算,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