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出售地與重購地須為同一所有權人
發佈日期: 2025-10-09 10:46:00
發佈單位: 桃園市
原始連接: 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587648
本人出售土地,於2年內以配偶名義購買土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換屋需求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如購買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餘額者,可申請退回原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土地與新購土地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仍不得退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總局: (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 中壢分局: (03)451-5111分機202至215。
- 大溪分局: (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 122。
- 楊梅分局: (03)478-1974分機102至107。
- 蘆竹分局: (03)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