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招牌廣告輔導執行計畫
發佈日期: 2025-01-11
發佈單位: 嘉義市
發佈部門: 工務處
原始連接: https://www.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64&s=917609
114年度嘉義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執行計畫日期:114年1月11日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增進市容景觀,委託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辦理「114年度嘉義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整頓及修改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廠商應依規定辦理受委託工作事項。
一、工作內容
(一) 針對本市所規劃道路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進行整頓,並輔導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
(二) 實際整頓及修改件數,依實際工程施作之件數計算。
(三) 協助改善案件,申請招牌廣告設置許可。
二、工作範圍
(一) 本市民族路段。
(二) 本市吳鳳北路段。
(三) 本市中山路段。
(四) 本市國華街路段。
(五) 其他臨時交辦地點。
三、執行對象、態樣及期程
(一) 執行對象: 未依規定申請廣告物設置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
- 破損老舊且久未使用之違規者。
- 妨礙緊急避難或救災車輛通行者。
- 上述計畫範圍路段所有招牌廣告物。
(二) 態樣 (招牌廣告設置規格):
-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超過0.5公尺,面高超過2公尺,淨高低於3公尺者。
-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超過1.5公尺,面高超過6公尺,淨高低於4.6公尺者。
- 建築物屋頂設置樹立廣告高度超過3公尺者。
- 地面樹立廣告高度超過6公尺者。
(三) 期程: 本府先函請通知上述商家限於3個月內提供輔導意願書,並於本年度5月31日前提具輔導意願書,依提送順序執行輔導改善,輔導改善期限於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預算金額用罄止。
四、執行作業事項
(一) 輔導申請許可: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府申請雜項執照及設置許可。
(二) 輔導改善:由本府輔導業者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改善違規招牌廣告物並申請合法設置許可。
五、 合約單價包含完成工作項目所需一切費用,其內容包含材料、人工、機具設備、交通維持、臨時設施、試驗、材料損失、大於設計尺寸用量等,除合約另有規定者外,均由廠商自行負擔,不得藉詞推委要求加價。
六、 本工程於每一期工作前,由雙方議訂工作項目及概估數量後,由本府以正式公文通知廠商施工,廠商並依契約規定填具各項報表資料,工作完成後辦理分段驗收及依實作數量付款。
七、 每一期工作內容均應於施工前、中、後拍照存證,作為驗收付款之依據。
八、 工作所需一切工料概由廠商自備,其費用已包括在各項單價內;人工及機具以工為計價單位者,其最小計價數量為0.5工,超過依比例計價。
九、 每一期工作執行時,如可歸責於廠商因素而未執行時,視同違約,機關得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十、 施工時,工地以交通錐、警戒線及警示燈警戒並由專人指揮交通,以保持安全。如因工作發生交通事故衍生國賠案件等,概由廠商負責;另工作執行時,須維護現場環境清潔。本工程「交通安全維護費」及「環境維護費」以一式編列,驗收請款時依比例計算。
十一、 拍照應以白板寫明工程名稱、日期、施工位置、施作項目。各項使用機具工料皆應予拍照。以A4彩色列印,每頁不超過3張照片為原則,每處至少繳交1份並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