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馬太鞍災後勞工請假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5-10-08 13:34:00
發佈單位: 新竹縣
原始連接: https://www.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54&s=275432
花蓮縣馬太鞍災後勞工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要,可依法請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請轄區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亦鼓勵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支持方案,以協助勞工盡速恢復家園。
- 勞工有清理災後家園需要,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向雇主請事假,1年內可請14日。
- 若勞工法定事假天數14天已用畢,或勞工想優先排定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全勤獎金。
- 勞工之家庭成員於災害發生後須其親自照顧時,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可以請7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如果勞工事假、特別休假或家庭照顧假皆已請完,仍有清理家園或照顧受災家人需求時,雇主應體諒與照扶勞工,與勞工協商優於法令相關方案(例如延長事假、家庭照顧假或留職停薪),協助勞工儘快恢復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