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使用牌照稅違章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發佈日期: 2025-10-07 14:49:00
發佈單位: 苗栗縣
最近有車主反映:「沒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借供他人使用,因其違規行駛遭取締後被處罰,認為應該罰借用人,不應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以使用人為處罰人,使用人身分姓名不明時,才以違章當時具結人為處罰對象。
所以,車主無身分不明的情況下,除非車輛有因出售未辦過戶或遭他人侵占經法院判決確定等情形,可向稅務局提出證明外,仍會以車主為處罰對象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