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取得土地,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發佈日期: 2025-10-07
發佈單位: 南投縣
發佈部門: 稅務局
原始連接: 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63545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因財務規劃分次移轉同一地號土地予同一人,先取得之持分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取得的持分面積如欲同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該土地新取得持分部分才可按2‰計課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增加土地持分或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自用住宅用地,縱使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因持分面積或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所以需要重新提出申請,特此加強宣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果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課徵仍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稱:分局主任
姓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