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辦理補助丹娜絲颱風風災及728豪雨弱勢戶住屋毀損之修繕費用及慰助金加發實施計畫
公告及申請表單,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日)止。
臺南市政府辦理補助丹娜絲颱風風災與728豪雨住屋毀損之修繕費用及慰助金加發實施計畫
一、 為運用中央相關經費,辦理補助本市弱勢戶之住屋(宅)(含公寓大廈)之屋頂(含採光罩)與外牆(含門窗)遭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毀損之修繕費用,並加發慰助金,特訂定本計畫。
補助及慰助之核發依本計畫為之;本計畫未規定者,依中央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三、 本計畫補助及慰助住屋(宅)(含公寓大廈)之範圍,包含臥室、客廳、飯廳、廚房、廁所、浴室及車庫等使用空間。
四、 經本府社會局審核認定之下列本市弱勢戶,且已領取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者,應依第五點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特殊境遇家庭。
(四)脆弱家庭。
(五)領取身障生活補助者。
(六)領取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者。
(七)列冊獨居老人。
前項申請應由弱勢戶推派戶內人口一人提出。
五、 已領取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者之弱勢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執行機關辦理審核作業並造冊後予以撥款,其基準如下:
(一)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未達二十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加發慰助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有居住事實且已自行雇工完成住屋修繕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加發修繕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三)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有居住事實且已自行雇工完成住屋修繕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加發修繕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六、 非屬第四點所定弱勢戶,且已領取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者,由執行機關以原申請資料依下列基準辦理加發:
(一)住屋(宅)非屬公寓大廈且有居住事實者: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未達二十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二)住屋(宅)非屬公寓大廈但無居住事實者:依前款規定折半加發。
(三)住屋(宅)屬公寓大廈且有居住事實者:
1、共用部分:以棟為單位,依第一款基準以中央經費加發。
2、各專有部分: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加發慰助新臺幣三千元。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或慰助;已補助或慰助者,所在地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或慰助: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申請要件。
(二)不符合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基準。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慰助。
八、 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九、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管機關隨時以公告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