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114年度補助國內民間團體推廣海洋資源永續發展及海洋產業活絡業務
發佈日期: 2025-10-02
發佈單位: 海洋委員會
原始連接: 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510020001&mserno=201906300001
主旨:
海洋委員會為透過地方民間組織協力與配合及公部門的資源投入,擴展本會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業務層面及將效益延伸至地方基層,特辦理本項補助公告,請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於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
「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
公告事項:
一、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期間: 自即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或本會114年度補助經費用罄為止,並依申請單位向本會來函提出申請(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之先後順序辦理補助事宜。
(二) 補助項目: 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海洋環境保護及海洋產業發展等業務。
(三) 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依法登記立案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財團法人、各級學校(含大專校院)、漁會、合作社及其他人民團體。
(四) 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補助單位應擬妥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詳附件),並於舉辦起始日之二十日前,函送本會提出申請(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但專案交付案件者,不在此限。
2. 各類案件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
3. 申請書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
4.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用單據、經費收支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帳戶資料及活動執行成果報告等資料辦理核銷請款,最遲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函送本會辦理,經審查後,以一次撥付為原則。
(五) 審查方式: 依「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書面審查。
(六)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本會對同一團體每年補助至多3案。每案原則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但計畫及活動為本會業務(政策)重點或主軸,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七)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新臺幣900萬元整。
(八) 行政中立原則: 受本會補助辦理之相關活動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辦理活動期間不得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以避免模糊活動舉辦宗旨,並維護本會行政中立立場。
二、 申請時請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 檢附「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補捐助申請表」、「補捐助計畫書」、「支出機關分攤表」、「支出憑證黏貼存單」及「領據」各1份。其他未盡事宜依「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