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 農業部漁業署宣導有關申請114年度(即114年11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止)鰻魚放養許可事宜,請有需求養鰻業者於114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20日向養殖場所在地之合作社提出申請,詳如附件。 發佈日期:2025-10-02 發佈單位:北門區 原始連接:https://beimen.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6192&s=877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