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非洲豬瘟(ASF)疫情,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
發布日期: 2025-10-02
發布單位: 永和區
發布部門: 永和區公所
原始連接: https:/www.yonghe.ntpc.gov.tw/home.jsp?id=9930d90e3bf6c3a3&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9f1181d2dd080b27bcf3fb182ca82eb2
邇來韓國屢有發生非洲豬瘟(ASF)疫情,為防範重要疾病入侵及傳播危害產業,請依內容事項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
發佈日期: 2025-10-02
截止日期: 2025-12-31
發佈單位: 永和區公所
類別: 公告
公告日期: 2025-10-02
主辦單位: 永和區公所
公告內容:
一、強化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
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人員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消毒工作。
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飼養199頭以上並通過環境部廚餘再利用檢核之養豬業者,廚餘收集後應儘速以高溫蒸煮,蒸煮過程應注意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至少1小時,以確保防疫安全。
另請偶蹄類動物飼養業者及工作人員切勿至非洲豬瘟疫區國家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畜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二、落實疫情通報: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6條第1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請執業獸醫師及畜牧生產業者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動物出現疑似症狀或不明原因死亡,應立即通報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未依規定通報疫情,除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依法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
更新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