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畜牧場登記租用亂象,落實水污染排放管理
發佈日期: 2025-10-01 14:09:00
發佈單位: 苗栗縣
原始連接: 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92751
邇來國內部分畜牧業者以個人名義承租畜牧場,並從事飼養行為,導致畜牧場實際經營管理者與登記負責人不符,且有污水處理設施操作不佳及管理不善,排放之畜牧糞尿污水有影響周遭水體水質及生活品質之虞。
依據環境部105年7月15日環署水字第1050054986號函釋,租賃契約屬私法關係,不得變更公法上法律責任。畜牧場承租人並不因租用契約而當然取得污染排放許可,若實際排放廢(污)水而未領有排放許可證,得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處分;同時,承租人仍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排放許可證(文件),出租人則須辦理原許可證註銷。
環保局長陳華盛表示,為確保畜牧業水污染防治管理之完整性,主管機關將於新申請、變更或展延許可證(文件)時,於登記事項之「其他重要規定事項」中載明:「倘查獲畜牧場有出租情事,且出租人已無實際飼養行為,主管機關得依法廢止其既有排放許可證(文件)。」,此舉將有效杜絕「租牌」情況,落實水污染源管理,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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