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宣導
發佈日期: 2025-10-01 13:40:19
發佈單位: 臺北市
發佈部門: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原始連接: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0639E497F936BA93
一、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二、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可罰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