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課】公告花蓮縣為辦理114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 2025-09-26 00:00:00
發佈單位: 玉里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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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 https://www.hlyl.gov.tw/News_Content.aspx?n=19806&s=194585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花蓮縣(全縣):大豆。
(二)花蓮縣光復鄉:農產業全品項。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1、請相關公所(光復鄉公所除外)自114年9月26日起至10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2、光復鄉公所因受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影響受損嚴重,展延10個工作日,自114年9月26日起至10月2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3、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1)。
(五)花蓮縣光復鄉(大馬段、大安段、大平段、水廣段、新庄段、溪州段、東富段、太巴塱段、達莫段、阿托莫段、西富段、大全段、馬佛段及砂荖段等地段)農民申請救助,經查證具本部114年4月18日農糧字第1141108673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得免勘查(含農田流失及埋沒)。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受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