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招牌設置需依規定申請許可,以免受罰
發佈日期: 2025-09-26 16:10:00
發佈單位: 苗栗縣
需合法申請許可之廣告招牌包含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及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另超過以下範圍之廣告物則需另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二公尺者。
(2) 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六公尺者。
(3) 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4) 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超過三公尺者。
若有發現危害公共安全之廣告物,將通知廣告招牌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改善或依法拆除。若違規廣告物達需申請雜項執照規模者,將通知申請補辦雜項執照;逾期不辦者,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強制拆除。
依據建築法第95-3條規定,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將處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連續處罰,請民眾依規定申請許可避免受罰。
工商發展處再次呼籲,廣告物設置應合法提出申請,維護公安也保持美麗市容,以有效提昇都市空間之環境安全,進而保障全縣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有關廣告物申請疑問,歡迎民眾至本府工商發展處諮詢(電話:037-337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