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5年度藝文補助,自114年10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
發佈日期: 2025-09-26 19:40:14
發佈單位: 臺北市
發佈部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原始連接: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140D9DF3EB5AEAF5
一、收件日期
(一) 常態二期:
- 115年第1期: 受理收件時間自1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限115年1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 115年第2期: 受理收件時間自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限115年7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 ★ 專業藝文類「營運扶植」項目、「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申請僅限於第1期受理收件。
(二)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
- 115年第1期: 受理收件時間自114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止,限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 115年第2期: 受理收件時間自115年2月1日至3月10日止,限11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 115年第3期: 受理收件時間自115年5月1日至6月10日止,限1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 115年第4期: 受理收件時間自115年8月1日至9月10日止,限1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計畫。
二、申請資格
- (一) 個人: 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 (二) 團體: 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 (三) 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 (四) 「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 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 (五) 「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 限於本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 (六) 申請者: 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 (一) 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 (二) 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 (三) 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 (四) 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四、補助項目 (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五、審查方式
- (一) 初審: 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 (二) 複審: 複審依類型予以分組,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類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 (三) 補助結果: 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六、補助經費
本年度藝文補助預算總金額為新臺幣8,000萬元整。(實際金額以議會通過預算為準)。
七、送件方式:
八、本次主要修訂事項:
- (一) 刪除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一)計畫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者,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結案事宜之規定。
- (二) 修訂十一、結案核銷、支出憑證(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逾期超過一個月者,撤銷並追回補助款。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二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撤銷並追回補助款。
- (三) 其他修正內容請詳閱申請須知。
九、聯絡方式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分機:
- 音樂類、設計類、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分機3515 陳小姐
- 文學類、傳統戲曲類、社區文化類:分機3525 賴小姐
- 舞蹈類、傳統音樂類、視覺藝術類、影音藝術類:分機3527 何小姐
- 現代戲劇類、無形文化資產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族類:分機3601 周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