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度「口腔親善之家模式試辦計畫」申請作業須知(第2次)
發佈日期: 2025-09-25 00:57:00
發佈單位: 衛生福利部
原始連接: https://www.mohw.gov.tw/cp-18-84058-1.html
一、申請單位資格:
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以外縣市之區域醫院層級以上,為母嬰親善醫院且設有兒童牙科之醫院。
二、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14個工作天(即114年10月14日止)。
三、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應於114年10月14日前提具計畫申請書(一式8份及電子檔)、依法設立或登記之佐證文件(影本)及填妥之「衛生福利部補助案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主檢核表」函送至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