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缺公告 - 聘用檢查員 3 名
發佈日期: 2025-09-25 19:40:14
發佈單位: 臺北市
發佈部門: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原始連接: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FB3EE69B193B892C
(一) 職稱: 聘用檢查員
(二) 需求人數: 3 名
(三) 辦公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6 樓。
(四) 公告期間: 自 114 年 9 月 25 日至 114 年 10 月 1 日止。
(五) 資格條件: 需為勞工、社會、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六) 工作內容:
1. 本市勞動條件檢查事項:本市轄內申訴檢查、專案檢查及一般檢查,其檢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協助調查事實部分)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2. 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
(1) 包括處分、訴願答辯、登錄陳報檢查結果、統計並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
(2) 檢查後續罰鍰、訴願等相關事項。
(3) 其他行政支援事宜。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七) 共同應備文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 身分證正反面。
2. 求職登記表。(倘須就業服務處協助推介就業則於網路報名時併同填寫,無則免填)
3. 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八) 職缺應備文件:
1.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2.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指全職受薪之工作經驗,不含部分工時(工讀)、服兵役(義務役、替代役)、志願服務(志工)、實習性質或公法救助臨時性工作經驗。「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係由雇主,如政府機關、學校或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等)開具之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須加蓋機關印信或公司章),並須載明「工作期間起訖時間、內容」。另「聘僱或勞動契約書」、「年度考核通知書」等無法證明實際工作起訖時間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僅得為輔助證明文件;「勞保資料明細表」僅為勞保加退保紀錄,及「各類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等,均不可代替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九) 聯絡方式:
* 人事聯絡人: 章先生
* 電話: (02)2302-6355#106
* 傳真: (02)2302-6856
* 電子郵件: DL-00199@gov.taipei
(十) 聘僱時間:
1. 經錄取進用者,尚須通過學科訓練、見習訓練及檢查實務訓練,每階段考核成績須通過外尚須再經過筆試及口試,總成績合格者,准予聘僱;考核未通過者,將終止聘僱。
2. 依實際到職日起至訓練期間結束止,考核成績不滿 80 分者,予以解聘(僱);114 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 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勞動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十一) 備註:
1. 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
2. 具公文撰寫能力者尤佳。
3. 如非勞工、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仍得以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者為報名條件。(不得跨科系認定)
4. 新進人員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薪,最高薪資為 54,527 元,並依內部考核規定晉級、調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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