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21條新規上路 提升工廠火災救災效率
發佈日期: 2025-09-24 12:58:00
發佈單位: 苗栗縣
原始連接: 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891422
近年工廠及化學品儲存場所火災事件頻傳,為提升消防人員搶救效率與保障安全,內政部消防署修正《消防法》第21條之1及第21條之2,要求管理權人主動提供資訊、協助救災及落實危害標示。
依據21條之1規定,當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 提供場所化學品總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必要搶救資訊。
- 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另依據21條之2規定,工廠及儲存化學品之倉庫與儲存場所,應於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標示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內容,並於危害風險發生變動時,立即更新標示資訊,以提醒相關人員注意並保障救災安全。
消防局呼籲,透過管理權人主動提供完整資訊、協助現場救災及落實危害標示,可協助消防人員於災害發生時迅速掌握危險物質分布、採取適當策略進行滅火與救援,降低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營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