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加沙颱風警戒管制公告
發佈日期: 2025-09-21 10:29:35
發佈單位: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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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 https://www.pthg.gov.tw/News_Content.aspx?n=528607F80E455D7F&s=D65F651A00483590
屏東縣政府 公告
中華民國 114年9月21日
屏府消企字第1148010562號
主旨: 公告劃定「本縣海域、港口、海岸、登山步道及各溪流區域範圍」為颱風期間警戒區,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本公告自114年9月21日7時30分起生效至本縣「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撤除之時止。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茲為應颱風災害防救需要,劃定「本縣海海域、港口、海岸、登山步道及各溪流區城範圍」,為颱風侵襲期間,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成命其離去之範圍,嚴禁從事登山、健行、溯溪、戲水、觀潮、垂釣及捕魚等危險活動,特予公告。
二、管制措施實施期間如下:
(一) 本縣颱風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中央氣象署預報當地平均風力七級以上,執行海域及港口之各式船舶進出港管制措施,限制船隻出海作業,且沿(近)海域警戒區内作業船隻,迅速就近返港避難,琉球鄉之港口船舶進出港管制依本府第二一五五期公報,授權由該公所管制;上述平均風力之劃分,六-七者,為七級以下,風力七-八者,為七級以上。
(二) 本縣颱風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執行海岸、登山步道及各溪流區城之管制措施,禁止民眾從事各項危險活動。
(三)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仍得視災害防救需要,劃定必要警戒區或解除警戒區管制,並通報各執行單位實施。
三、若違反本公告内容者,執行人員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