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畜禽飼養登記證展延申請書
- 發佈日期:2025-09-17
- 發佈單位:田中鎮
- 聯絡資訊:農業課 馬尉真 分機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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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114年度畜禽飼養登記證展延申請書
說明:
有關農業部為宣導畜禽飼養登記證展延一案
一、 依據農業部114年9月11日農牧字第1140043195號函辦理。
二、 按93年10月15日《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3年4月14日修正施行前,飼養家畜、家禽已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因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等限制,而未能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畜牧場登記者,應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畜禽飼養登記。」,合先敘明。
三、 另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仍須繼續飼養者,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書及檢附原畜禽飼養登記證,報經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展延並換發新證。」,其係指展延申請所檢附之原畜禽飼養登記證須仍於有效期限內,爰倘展延申請所檢附之原畜禽飼養登記證已逾有效期限,則無法辦理展延,再予敘明。
四、 查本(114)年適逢該批飼養登記證換證期程,請欲辦理展期之畜禽飼養場知悉,依法完成展延並換發新證事宜。
五、 檢附畜禽飼養登記證展延申請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