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信託後,可否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發佈日期: 2025-09-16
發佈單位: 南投縣稅務局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對於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於信託關係成立前,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屬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准受託人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稅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惟房屋為信託財產,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無減半徵收之適用。惟實務上部分工廠在成立信託關係前,已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當受託人為金融機構時,係以保障債權為目的,實質上工廠仍由委託人使用,如僅因辦理信託致納稅義務人變更而無法適用房屋稅減半課徵,將有損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放寬規定,倘屬自益信託,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的前提下,仍准受託人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有符合上述要件的房屋,請於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之次期開始適用。如民眾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 劉孟瑄
單位名稱: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 稱: 科長
姓 名: 謝麗霞
連絡電話: (049)222212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