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視聽伴唱KTV之露營區等場所應報繳娛樂稅
發佈日期: 2025-09-15 13:35:00
發佈單位: 苗栗縣
近來有民眾詢問露營區及餐廳等附設視聽伴唱KTV,於露營或用餐時,提供視聽伴唱設備供人娛樂,是否應課徵娛樂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部分露營區、餐廳業者為了吸引客人消費,設有視聽伴唱機、迷你型KTV等供消費者娛樂使用,屬於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該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
該局提醒提供娛樂設施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或歇業前,向稅務局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若未辦理登記,一經查獲,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對娛樂稅相關事項如有疑義,請洽總局查詢電話為037-373573,竹南分局為037-47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