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權利人申請不動產權利登記,得免繕發權利書狀!
發佈日期: 2025-09-12
發佈單位: 南投縣
發佈部門: 地政處
原始連接: 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63176
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權利書狀所載內容未變更、土地登記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明定)。但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及公有土地權利登記等情形,得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
現就上開公有土地權利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之情形,依內政部114年9月9日台內地字第11402653442號函解釋:公有土地應以具備法人地位之「國」「市」「縣」「鄉」「鎮」為所有權人,但國家住都中心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設立之行政法人(公法人),取得之不動產如為自有財產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7條第6項規定參照),雖非屬上開土地法所稱公有土地,惟其性質與公有財產相似。考量該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不動產,除登記為公有不動產之管理者外,亦得自為權利主體。是以該中心為權利人申辦不動產權利登記,得類推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
聯絡單位: 地政處地籍管理科
聯絡人: 科長張嘉麟 049-223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