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發佈日期: 2025-09-11 00:00:00
發佈單位: 旗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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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 https://cijin.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6D68F476D97E404&sms=A80B9EBDA8F2CA41&s=C35C03523504CCBE
一、有關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一案。
二、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同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三、茲旨揭解釋令係核釋上開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