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未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將處罰
發佈日期: 2025-09-10
發佈單位: 新興區
依據: 高雄市政府113年08月15日高市府消預字第11334429900號令。
重點:
自114年9月1日起,高雄市針對未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警器)的住宅場所,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處管理權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罰鍰。
適用對象為:5樓以下透天厝、公寓或平房及大樓內住宅(假透天)等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
免費補助: 本市依法應設住警器之住宅場所,每戶免費補助1顆住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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