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部分條文 (114年9月8日生效)
發布日期: 2025-09-09 13:40:46
發布單位: 大同區
發布部門: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原始連接: https://dt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E7ED3463050EFD9&s=3D8571D52A911010
本次修正重點:
一、 僑民居住期限屆滿1年之徵兵處理原則,縮短為183日。並增列不予計算居住期間之事由,如就學、疫情。
二、 增列自返回國內後,於出境前,應以電子傳輸方式將以下文件上傳至「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或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未依限踐履,無庸達183日,於再次返國時,應即辦理徵兵處理:
(一)本國護照。
(二)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
(三)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之前返國已上傳或提出且仍於效期內者,免再上傳或提出)。
(四)返國前4個月內有入境「僑居地」之證明(護照戳章影本、入出境紀錄或經役齡男子本人使用過之交通票券等足資證明該期間內居住於僑居地之證明文件)。
三、 上述證明文件未提供前,改以一般役男身分出境後,補行提出上述證明,得不受四個月內返國之限制,並恢復為僑民役男身分。
四、 刪除僑民投資、返國提升產業技術之暫緩徵兵處理規定,僅針對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僑居地環境特殊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僑居地戰亂等,作為暫緩徵處理事由。
五、 刪除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為僑民役男之認定方式,僅依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作為申請僑民役男列管之依據。
六、 明定僑民役男新舊法規之適用原則。修正施行前已返回國內且未再出境者,適用修正前1年屆期徵兵處理、以僑居加簽認定僑民身分及投資等暫緩徵兵的規定。
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