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牌照吊扣如確實繳回牌照,吊扣期滿可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
發佈日期: 2025-09-08 16:28:00
發佈單位: 桃園市
原始連接: 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579174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處吊扣牌照,且車主確實繳回牌照,並於吊扣期間未違規使用公共道路,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稅款,在吊扣期滿領回牌照後,可檢附汽(機)車牌照吊扣執行單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依監理機關車籍資料按日計算課徵,當車輛被裁決吊扣牌照時,如車主確實繳回牌照,並於吊扣期間未違規使用公共道路,就可免徵該段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如未將牌照繳回,則無法免徵使用牌照稅,吊扣期間的使用牌照稅亦不得申請退還。
稅務局舉例說明,A先生所有甲車(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經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自114年4月7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吊扣牌照,吊扣期間未違規使用公共道路,A先生於114年5月7日領回牌照後,檢附汽車牌照吊扣執行單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114年使用牌照稅可退還114年4月7日至114年5月6日共30日之稅額924元(11,230*3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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