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 2025-09-08
發佈單位: 蘆洲區
發佈部門: 蘆洲區公所
原始連接: https:/www.luzhou.ntpc.gov.tw/home.jsp?id=ba85df57eaf29096&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ad58c34858ffca10482f3e79020afb74
公告內容:
考量特定天然災害,其災損嚴重者,農民忙於整理,無法於十個工作日及中央主管機關延長之五個工作日內之期限內提出申請,另為給予彈性展延受理期限,明定農業天然災害之災損嚴重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展延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受理期限,並將農民申請低利貸款之受理期限,予以延長並改以工作日計算另配合延長基層公所、工作站核發受災證明書之期限。
復考量畜牧產業與其他農業產業特性有別,畜禽損失以每一頭隻採計,現金救助金額依實際情形覈實予以認定,以減輕農民受災害影響,協助受災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另為兼顧金融實務彈性及農民復建需求,修正貸款資金動用期限及延期動用次數限制及增訂連續性災損之處理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屬同一系列災害時,基層公所工作站應合併審認受損情形,並針對先前已經申請之農戶,合併計算其損害程度,且農民得免重複提出申請,以簡化行政流程,提升救助效率。
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增訂連續性災損合併審認,合併計算其損害程度,且農民得免重複提出申請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二
二、 修正災害救助申請受理期間,於災損嚴重時,得展延受理期限。另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農民申請低利貸款之受理期限 予以延長並改以工作日計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
三、 修正畜禽救助品項 ,得免再確認損失率是否達百分之二十。(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四、 修正貸款資金動用期限 ,且 延期動用次數以三次為限 。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五、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適用之天然災害 發生日期 。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