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轉繪規定上路,保障產權更完善
發佈日期: 2025-09-05 00:00:00
發佈單位: 南投縣
發佈部門: 地政處
原始連接: 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63067
為強化地籍圖資精準度,確保土地與建物產權登記一致,內政部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條至第282-3條,明確訂定建物轉繪規範,南投地政事務所特此呼籲民眾與專業測量人員共同配合,以提升地籍資訊的完整性與正確性。
依規定,建物轉繪係指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於辦理建物測量時,應將建物位置、形狀及範圍轉繪至地籍圖或地籍成果圖,以利地籍資料相互對照。第282-1條明定,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
第282-2條進一步規範委外轉繪方式,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
第282-3條則規定簽證繪製方式,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檢附之建物標示圖,應依第282-1條第2項規定繪製並簽證,及繳送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
南投地政事務所提醒,民眾於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增建、改建或補辦測量時,務必配合建物轉繪規定。此舉除能保障個人財產權,更有助於地籍資訊數位化與永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