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土地 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發佈日期: 2025-09-05
發佈單位: 南投縣稅務局
民眾來電詢問,土地房屋信託他人,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地價稅可否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呢?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應移轉與受託人,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屬同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稅務上之疑義或需進一步了解其他課稅問題,都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稱: 分局主任
姓名: 梁梅珠
連絡電話: (049) 2642053 分機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