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公務人員若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
發佈日期: 2025-09-03
發佈單位: 麟洛鄉
原始連接: https://www.pthg.gov.tw/townllt/News_Content.aspx?n=182753B4C8854F02&sms=2910F117D9ECC3FD&s=B6FD589156860977
一、為事前防範酒駕事件發生,禁止酒駕,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以杜絶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二、公務人員如有酒駕,並因之肇事,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亦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懲處。
三、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四、檢附宣導海報及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處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