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辦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巡迴宣導 首次安排至萬榮鄉公所進行宣講
發佈日期: 2025-09-03
發佈單位: 花蓮縣政風處
原始連接: 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725&s=193158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 於114年1月22日經總統公布,並於今年7月22日正式施行。為落實政府機關對揭弊者權益之保障,使本法適用對象、受理揭弊機關及社會各界均能充分瞭解立法目的、規範架構、揭弊程序及揭弊者相關權益保障等事項,政風處規劃縣府各局處及鄉鎮公所巡迴宣導活動。
首站安排於9月3日到萬榮鄉公所進行宣講,由縣府種子講師文化局政風室主任賴英傑講授課程。鄉長梁光明非常支持政風處對「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宣導工作,當天活動超過25位以上同仁熱烈參與。賴主任為強化同仁對該法揭弊要件、受理通知義務、移轉權責機關、揭弊者保護義務及必要諮詢協助之相關規範重點,特別安排有獎徵答活動提供答對者豐富的廉政宣導品獎勵。
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弊案,係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有第一項至第八項各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所稱受理揭弊機關於第四條規定包括有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及國營事業、檢察、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等;又第五條有關公部門揭弊者係指公務員或接受政府機關(構)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有事實合理相信政府機關(構)或其員工、其他公務員涉有第三條所列之弊案,具名向前條第一項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政風處將持續協助蒐集法規適用或執行疑義,及執行公益揭弊者保護相關案例(含案由、去識別化之處理經過與結果等),未來將納編教材提供縣府所屬機關、各鄉鎮公所參考運用,同時於縣府官網建置超連結至廉政署「揭弊者保護專區」使民眾皆能獲得第一手最新相關法規資訊,以結合機關活動與資源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宣導,凝聚社會民眾共識瞭解法規重點,落實揭弊友善文化,進而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及保障揭弊者權益的最終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 花蓮縣政府 政風處 張以立 (03)822-7171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