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14年9月8日起實施
發佈日期: 2025-09-02 08:35:00
發佈單位: 內政部
原始連接: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9&s=331362
一、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收養撤銷登記: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且在國內設有戶籍,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s://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