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內陞社會工作職系社會工作督導1名
發佈日期: 2025-09-02 00:00:00
發佈單位: 花蓮縣
發佈部門: 人力任免科
原始連接: 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726&s=193017
職缺單位: 本府社會處
職 稱: 社會工作督導(社會工作科A660098)
職 系: 社會工作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
名 額: 1名
資格條件:
本府及本府統籌辦理甄審之所屬機關學校現職為分析師、社會工作師、組長、科員、課員、組員、幹事、住宿生輔導員、技士、管理師,具社會工作職系(含得調任社會工作職系),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7職等以上且具陞任薦任第8職等職務資格者
登記時間: 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5日下午5時30分止
備 註:
一、得參加陞遷對象: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視為同一機關由本府統籌辦理甄審(選)之機關學校(即本府及免設甄審委員會之所屬機關學校,包含水產培育所、家庭教育中心、體育場、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花蓮戶政事務所、吉安戶政事務所除外)、本縣各國民小學、及除體育高中及花崗、美崙、國風、自強、吉安、宜昌、化仁、新城、鳳林、瑞穗、玉里、南平等國中以外之國民中學)所屬公務人員(排除專任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並符合本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所訂本案職缺次一陞遷序列人員。
(二)依本府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規定,得陞任薦任第8職等專員職務之次一陞遷序列人員為本府陞遷序列表第五序列人員(職稱為分析師、社會工作師、組長、科員、課員、組員、幹事、住宿生輔導員、技士、管理師),符合資格條件者,得依規定參加陞遷考核。
二、符合本案陞遷資格條件有意願者,請填具陞遷意願調查表及切結書(如附件),並在「參加」項下勾選及簽名或蓋章後,於114年9月5日下午5時30分前逕送本府人事處收發收件,俾憑辦理陞遷考核作業。逾期未送件者,視同自動放棄陞遷。
三、於「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陞遷意願表」選擇依檢附以下資料辦理初評者,如未檢附資料或檢附資料不齊全,由本府人事處依WebHR人事資訊系統現有資料初評,不得異議: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 語言能力檢定證書(英語、客語、原住民語、閩南語)。
以上證件請依序以A4紙張各影印一份裝訂整齊送本府人事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