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鄉為辦理杭菊114年7月雨害(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請受害農民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申請。
- 發布單位: 農業課
- 發布日期: 2025-09-01
一、 受理期間: 114年8月29日起至同年9月11日止(例假日不受理)。
二、 救助項目: 杭菊,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特用作物(二)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公頃為5萬5,000元。
三、 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 (一) 救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 (二) 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 (三)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 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 (一)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 (二)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 (三)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 「114-01,類別:H」。
- (四)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五)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五、 受理申請單位: 本所農業課。
六、 農民申報應附文件:
- (一)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如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補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租約(同意)書(土地應合法使用)。
- (二) 身份證正本。
- (三) 公館鄉農會存摺帳號正本。
- (四) 印章。
- (五) 受損害各災農得將受損害之作物,就每一作物坐落於每一筆地號之近景、遠景照片(含拍攝日期、田區坐落段號及地號等資訊),提供本所參酌,加速災農復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