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114年7月22日施行
發布單位:政風室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揭弊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同仁如有相關疑義,可向政風室諮詢,惟揭弊案件如未符合以下條件,則非屬《揭弊法》範疇,將依《行政程序法》及《苗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一、揭弊者須具名。
二、揭弊者須為本所之公務員或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同仁(不含政務官及民意代表)。
三、《揭弊法》第3條規定之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