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111年度第二階段鰻魚放養許可事宜公文及相關附件
發佈日期:2023-05-04 14:24:58
發佈單位:大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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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dali.taichung.gov.tw/3059238/post
有關申請111年度第二階段鰻魚放養許可事宜公文及相關附件
111年度第二階段(112年6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 止)鰻魚放養許可事宜,請養鰻業者於 112年5月1日至5月20日向養殖場所在地之合作社提出申請
並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一)養殖業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1、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2、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登記證 3、如非所有權人應檢附租賃契約等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養殖業者(包括「稚鰻育成業者」及「成鰻養殖業 者」),應依本事項規定取得取可,始得放養鰻魚。倘未經許可放養鰻魚,本署得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 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