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相關措施
公告單位: 臺南市中西區公所
公告日期: 2025-08-29
臺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相關措施
★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事項其中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五)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經市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條件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但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囗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 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補助項目 (資格、補助內容、申請期限等,詳見附圖表格)
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資料
- 家庭應計算人囗之最近一年財稅資料
- 申請調查表(本項由區公所協助填答)
- 相關證明文件(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保護令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 十五歲以上之學生,附具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委託他人申請,附具委託書、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臺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