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 私有土地上遷移無主墳墓之程序 發佈日期:2025-08-26 發佈單位:信義區公所 一、有關私有土地上遷移無主墳墓之程序: 所有權人自行衡量: 請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墳墓確為無主之證明文件。可去地方法院提告,因無主墓無相對人,訴訟會被駁回,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必要項目: 土地所有權人墳墓旁張貼公告3個月以上(公告內容需有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必要項目: 向區公所申請代為公告3個月(發函全國各鄉鎮市 並公告於官網 公所布告欄 及 所在地里辦公處),若無人異議,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起掘證明。 二、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書。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墳墓(或骨灰甕)相片(現場全景、墓碑或墓基(骨灰甕)至少各一張)。 所有權人公告相片(前中後)。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印本。(由所有權人自行衡量是否提告) 檔案下載 內政部103年11月3日台內民字第1030608958號書函 (PDF, 162.7KB) 核發起掘證明申請書 (ODT, 25.27KB) 代為公告申請書 (ODT, 21.13KB) 發布資訊 發布日期:2025/08/26 發布單位:信義區公所民政課 最後更新時間:2025/08/26 點閱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