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度頭份市地籍圖重測區內土地之地籍圖重測結果相關圖冊(含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及重測各種清冊),陳列於頭份地政事務所供閱覽。
發佈日期: 2025-08-26
發佈單位: 苗栗縣
依據: 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9條至203條。
公告事項:
一、重測範圍:頭份市興隆段上埔小段(見重測前後段界調整略圖)。
二、公告期間:30日(自114年8月27日至114年9月26日止)。
三、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除得於公告期間內攜帶重測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私章等,前往頭份地政事務所(地址:苗栗縣頭份市忠孝里21鄰忠孝一路276號、電話:037-672051)閱覽重測結果。
四、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規定,以書面向頭份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申請異議複丈(申請書可向地政事務所索取),逾期不受理。另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測期間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不得申請異議複丈。
五、重測結果經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地政機關依法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發(加註)權利書狀。
六、重測地籍圖經公告期滿確定後,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附記:後列「114年度頭份市地籍圖重測區-無重測結果清冊」,正依法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