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市旗山區與杉林區為辦理稻米等農作物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 2025-08-20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原始連接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029A號
附件: 如文
主旨: 公告高雄市旗山區與杉林區為辦理稻米等農作物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 旗山區:稻米。
(二) 杉林區:黃金果、印加果、百香果。
四、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五、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六、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七、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八、本公告受災農民前於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072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楊柳颱風仍有災害損失,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
九、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薇帕颱風、0728豪雨、楊柳颱風等災害救助案件之損失情形合併計算及審理,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且不得重複救助。但農民種植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得再次救助。
十、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