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開始受理
地區及品項: 臺東縣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發佈日期: 2025-08-22
發佈單位: 太麻里鄉行政室
原始連接: https://www.taimali.gov.tw//home/index.php/news-events/latest-news/5647-【公告】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及品項為臺東縣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麻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開始受理。.html
農業部 公告
依農業部民國114年8月15日農林業字第1142440654號及臺東縣政府民國114年8月21日府農林字第1140188725號辦理
主旨: 公告臺東縣為辦理林業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 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法規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 條及第十二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 本次辦理114年「楊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 利貸款地區及品項為臺東縣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 (麻竹,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二、 受理期限:
(一)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8月29日止(公告為救助地區之翌日 起10個工作日),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或工作站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於 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 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 第1頁 共3頁 裝 訂 線 通訊中斷),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 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 市、區公所或轄管工作站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或工作 站核實認定,逕予受理。
三、 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 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 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之林農(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完成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 態應屬存續中,且不包含切結放棄採筍使用者)。
(二) 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 其現場應有明顯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且損失率達 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上揭事實或 損失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 救助額度以本辦法第六條附表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 助項目及額度」-「肆、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 筍」之救助額度為每公頃四萬一千元。
四、 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 續中)。
(二) 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 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 為「114-01,類別:H」。
(五)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 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或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 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 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 請。
(六) 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 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 所或工作站 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 復養需要 實貸放。
五、 應攜帶之證件或資料: 即日起至林保署各工作站或本所農觀課申請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存摺影本。(使用太麻里農會存摺免手續費,如提供其餘金融帳戶需手續費60元)
(二) 申請人如為土地所有權人,請另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可)或可佐證申請農地之地段地號之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如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請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之委託經營契約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雙方之土地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擇一。
(四) 森林登記證、土地委託經營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未載明農災現金救助受領人者,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並備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佐證)。
(五) 申請林地如為國有出租土地,應檢附國有承租地契約書(僅承租人才能申請,禁止轉租行為)。
(六) 請檢附農作物受災照片(遠、中、近)數張,以作日後佐證及現場勘查資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