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公告114年「0728豪雨原民區農業灌溉引水管路專案補助計畫」
發佈日期: 2025-08-22
發佈單位: 那瑪夏區
原始連接: https://namasia.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B7334E7638793122&sms=F3A0BBFE04BCA4EB&s=5E3B168529FB2F66
計畫目的: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下稱本局)為協助本市原民區(桃源區、那瑪夏區及茂林區)因114年7月8日丹娜絲颱風及連續豪雨致農業灌溉引水管路受損,為使原鄉農民災後復原,加強農業生產韌性,亟需予以專案救助紓困,以保障原鄉農民生活安全維持生計。
補助對象: 本市設籍於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內耕作種植之農民。
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9/4止。
補助項目、標準:
補助項目:農業灌溉引水管路資材
補助標準:每戶補助材料費1/3為原則、最高補助每戶新臺幣2,000元。
申請程序:
農友攜帶本次災害導致農業灌溉引水管路受損照片、農業用地土地權狀或登記謄本、購買資材發票或收據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附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使用文件。
填寫「114年0728豪雨原民區灌溉引水管路專案補助專案補助計畫」簡易申請書,並交由公所受理彙整。
由區公所彙整後送本局核定。
完工後由土地所在地區公所辦理驗收,補助費用請公所列冊後檢附領據、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農民印領清冊、驗收紀錄表(含照片)始予核銷;申請清冊、土地證明文件及施工前後照片及農民購買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請公所自行留存以備查核,並請公所於10月30日前送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完成核銷。
獲本計畫補助之對象,應配合下列事項:
獲補助設施須為新品,並裝置於申請之場址,5年內不得轉賣或轉移,如確有轉移之需要,應報本局同意。
本局得派員查核本計畫所購置資材,倘拒絕或隱匿查核、未配合前項配合事項、經查獲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浮)報或違反相關規定情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資材倘核銷金額低於核定補助標準時,按實際金額比例計算,如超過核定補助總價時,其超出部分由補助對象自行承擔。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須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至本局官網https://agri.kcg.gov.tw/,訊息公告>補助訊息>利衝規定下載)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如有違反者,本局將依利衝法第18條及第20條相關規定移送權責機關裁罰。